群体竞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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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运动队训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18点击量: 

(与浙江财经学院共建期间使用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军部所属运动队训练工作正常而有序的开展,促进我院体育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工作是针对我院体育运动发展需要,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体育竞赛的文件精神,由体军部负责组建的体育代表队的训练、比赛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动队组建

第三条 运动队等级。运动队进行目标管理,根据运动队取得的省级比赛成绩决定运动队的等级。以团体(分团体)成绩为准,1—3名的运动队为一类运动队,4—8名的运动队为二类运动队,其他为三类运动队;运动队等级每年比赛结束评定。

第四条 运动员等级。根据运动员或运动员所在的运动队成绩决定运动员等级,一类运动员指个人单项成绩达到省级比赛前三名或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是一类运动队的主力队员(按照运动队编制的70%计算主力运动员),二类运动员指个人单项成绩达到省级比赛4—8名的运动员或是一类运动队的非主力队员或是二类运动队的主力队员(按照运动队编制的70%计算主力队员),三类运动员指个人单项成绩没有达到省级比赛前八名或者是二类运动队的非主力队员或是三类运动队的队员;运动员等级每年比赛结束评定。

第五条 运动队人员编制

项目

田径

篮球

武术

足球

健美操

乒乓球

队员

20

24

10

22

12

8

教练员

3

2

1

1

1

1

项目

游泳

定向

网球

排球

羽毛球

队员

20

8

8

12

8

教练员

1

1

1

1

1

以浙江省教育厅比赛文件人数规定为准;按照往年成绩具有一类运动员的运动队可以配备一名助理教练员。

第三章 运动队训练的管理

第六条 管理体制。院运动队管理为体军部、竞训中心和主教练三级管理。

第七条 主教练选聘。主教练由本人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体军部竞训中心主任和课程组负责人签署意见,体军部根据申请书,审定最后主教练人选,主教练一般任期为三年;助理教练员的确认程序类同主教练程序,助理教练员任期为一年。

第八条 训练准备。各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包括训练时间、训练所需场地,运动队队员名单,训练计划等)由主教练全面负责,训练文件在开训前交竞训中心;竞训中心负责各运动队统一管理与协调。

第九条 训练档案。主教练在当年比赛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比赛总结、比赛资料、训练日记、《运动队考核表》)及时上交体军部,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有关费用。《运动队考核表》作为考核运动队等级,运动员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训练时间规定。平时训练所有运动队全年30次,比赛前10周一类运动队可增加20次,二类运动队可增加10次,每次训练时间为90—100分钟。运动队如进行假期集训,主教练需提前一个月向体军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一类运动队可集训20天,二类运动队可集训15天,三类运动队可集训10天。每次训练时间为120分钟。

第四章 运动竞赛

第十一条 比赛准备。竞训中心主任和主教练负责比赛项目的报名、外出、比赛、总结、财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比赛期间。运动队的团长、领队、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在比赛期间享受赛间补贴,计划内课时必须补上,允许同一教学进度的班级合班上理论课,合班数量最多不超三个班级;或在原上课时间请教师代课。

第十三条 其他。主教练负责比赛期间运动员的安全、请假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训练保障

第十四条 体军部尽可能为院运动队提供训练场所、器材、经费等保障,为提高运动队竞技水平创造好条件。

第十五条 训练场地。运动队训练场所按照主教练每学期开训计划(训练次数及场地要求)上报体军部,由部场馆中心负责落实,机动训练场所需要提前一周与场馆中心联系协调。

第十六条 训练、比赛器材。训练器材和比赛器材本着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予以适当配备,不同运动队全年核定一定的训练比赛器材经费。比赛所需的比赛服装是训练比赛器材的一部分,按照200元/人核拨;武术、健美操的比赛服装单列,训练比赛服装按照100元/人核拨。

第十七条 训练经费。训练比赛经费主要由学院下拨的体育竞赛费,鼓励各个运动队积极争取社会赞助,原则上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体军部运动赛事社会赞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训练经费核算

1、教练员、运动员平时训练津贴:教练员75元/次;一类运动员15元/次,二类运动员10元/次,三类运动员5元/次。

2、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训练津贴(一天两训):教练员200元/天;运动员按照平时的2倍。

3、助理教练员津贴:全年训练补贴不超过1000元。

4、赛间津贴:杭州市以外的比赛按照大会规定补贴;杭州市内的比赛按照80元/天补贴(包括教练员);下沙区域内的比赛按照40元/天补贴。团长、领队、教练员津贴100元/人/天。

第六章 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大运会总体目标奖(代表团团体总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50000元

4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25000元

25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根据每项目的得分在我院代表团中的贡献以及我院该项目在全省高院中的排名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大运会运动员奖励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1500元

1000元

7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1、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和单项团体(乒乓球、网球、健美操三人和六人、田径、游泳接力项目,浙江省教育厅大运会比赛规程规定的2倍积分的项目)参加比赛的每位运动员都享有该名次的同等待遇。

2、破记录奖:省级2000元/人,院级5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奖励

1、按照教练员所带运动员的得分以每分100元进行奖励;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如下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5000元

4000元

3500元

3000元

2500元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2、运动队助理教练员的奖励:主教练员按照奖金的总额适当奖励助理教练员。

第二十二条 非大运会的比赛奖励标准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嘉奖。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新增设的比赛项目,视我院实际情况酌情参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浙江财经学院运动队训练工作管理办法》以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为周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体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