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以及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东方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院组织实施。
二、《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实施《标准》是我院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本《实施办法》应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管理部、体育中心、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所有测试工作由体育中心下属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组负责,课外体育活动和锻炼由学工部及各分院负责。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中心汇总,并按《实施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东方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四、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本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内容和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本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东方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五、我院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6分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一等奖学金;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二、三等奖学金。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达到合格以上者,方能毕业,否则,作肄业处理,发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之内允许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六、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院提交免于执行《标准》的申请,同时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和证明资料和院卫生院的医务鉴定,经体育中心审核后,可免于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七、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1-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加分分值以体育中心审核为准,个人最高加分为5分:
1、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效果明显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院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会、社团的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5、院运动队正式队员,并积极参加比赛、训练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对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并由体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