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关于加强课程管理的通知》、《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假期及相关待遇汇总》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特补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事件。教学活动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二类:A类——教学类;B类——管理类;按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四级——部内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表》详见附表1。凡因未列出的情况而造成的教学事故,由院或部门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部门报告。部门接报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要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初步确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表2),并提供事故当事人撰写的情况说明。
第四条 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人事处、监察室、教务处及教学管理部门的代表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由部门教学委员会认定。三级及以上的教学事故认定后上报学院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事故认定会议。事故认定委员会应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由学校发文;三级、四级教学事故由部门认定、处理和发文。
第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二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三级、四教学事故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本学期5%的课时津贴。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教师,本学年教学业绩考核不能参评A和B级。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部门应在接受申诉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诉人。复议期间,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或部门作出的教学事故及责任人责任认定的决定,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各级教学事故发文后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纳入责任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 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
类别
| 事 项
|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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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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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在教学过程中,有向学生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背国家有关法规的言论及淫秽内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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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有向学生散布诋毁、侮辱其他教师人格、教学工作等内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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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体罚或辱骂学生,与学生吵架、打架,造成恶劣影响。(1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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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吵架、打架,造成轻微影响的。(教师无正当理由)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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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不服从学院、部门教学工作安排的,造成严重后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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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一学期内旷教或调、停课后未补课2次(含)以上。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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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内旷教或调、停课后未补课1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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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内旷教或调、停课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1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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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内旷教或调、停课,同班级出现2次(公事除外)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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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合班或分班上课。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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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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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舍弃原教学大纲中教学内容1/3以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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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部门批准,擅自舍弃或遗漏教学大纲中规定应讲授的教学内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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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多次出现明显错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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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被学生投诉,学生理由正当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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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无正当理由,上课、测试、三年级课程管理等工作中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含)以上。(班车除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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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上课、测试、三年级课程管理等工作中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班车除外)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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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上课、测试、三年级课程管理等工作中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班车除外)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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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上课、测试、三年级课程管理等工作中时间内让学生中途空等15分钟(含)以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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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上课、测试、三年级课程管理等工作中时间内让学生中途空等10-15分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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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上课、测试、三年级课程管理等工作中时间内让学生中途空等1-5分钟。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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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 教师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1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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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考核主观包庇、故意泄露考题(军事),严重影响考核公平性。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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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学生考核成绩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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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课程考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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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 在考核过程中纵容、暗示学生作弊,或明知学生作弊而不予制止。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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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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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无故迟到15分钟(含)以上,且不采取补救措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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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下,且不采取补救措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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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下,且采取补救措施。
| 4
|
未经部门批准,擅自请他人代为监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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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及阅卷教师在评定成绩前丢失学生试卷。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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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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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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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其它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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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教师在评定、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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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评定学生学习成绩中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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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考核记录,随意给定学生平时成绩。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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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成绩报出后,评卷成绩出错学生数达到15%(含)以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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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成绩报出后,评卷成绩出错学生数达到10%-1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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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成绩报出后,评卷成绩出错学生数达到5%-1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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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在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送成绩,影响学校其他工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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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等教学档案上交部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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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绩录入递交后,要求更改成绩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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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私自向学生推销非指定教材或用书、器材、服装等。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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